当事人:盐城市沃克鑫木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13MA1UXHTK0T
住所: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办事处海嘉社区世纪大道南路9号嘉利花园物管楼1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沈群山
2026年6月5日,胥建华书面向本局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盐城市沃克鑫木业有限公司商事备案,被登记为监事,并向本局申请撤销该备案。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1月18日,登记住所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办事处海嘉社区世纪大道南路9号嘉利花园物管楼1幢106室。目前,目前该公司处于吊销后未注销状态,我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登记联络员沈群山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本局于2026年6月15日将当事人涉嫌虚假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天,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本局于2026年8月3日通过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当事人取得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盐城市沃克鑫木业有限公司关于胥建华监事备案事项。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十日内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