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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20900MB02337443/2026-00246 组配分类 重大民生信息
发布机构 盐南高新区管委会 发文日期 2026-08-31
文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08-31 12:31 [ ] 浏览次数:

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

本局就你公司监事刘洪莲提出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现已调查终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你公司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你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2日,登记住所为盐城市世纪大道12号(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新丰社区办公楼308、309室)。经查,你公司通过登记材料上的地址查无下落,该地址因拆迁已成为空地。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2026年7月17日,本局将你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调查期间,本局收到你公司寄至我局的《情况说明》,明确表示在你公司成立之初,刘洪莲被选举为你公司监事,并未经刘洪莲本人同意,也未向刘洪莲告知;登记所用的刘洪莲身份证复印件也是从刘洪莲当时任职的单位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获取,未经刘洪莲本人授权。刘洪莲从未在你公司实际任职,也未从你公司领取任何报酬或津贴等。

2026年7月16日,本局工作人员又与2018年10月期间为你单位办理变更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尹风华取得电话联系,经了解,尹风华原是该单位会计,现已退休,其表示不认识刘洪莲,也从未给刘洪莲发过工资。

本局于2026年7月16日将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天,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拟撤销你公司刘洪莲监事备案事项。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你公司监事备案,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吴颖萍;联系电话:0515-69935935。



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1日

来源:盐南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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