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沃克鑫木业有限公司:
本局就你公司监事胥建华提出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现已调查终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你公司监事备案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你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8日,登记住所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办事处海嘉社区世纪大道南路9号嘉利花园物管楼1幢106室。目前你公司处于吊销后未注销状态,我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联络员沈群山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本局于2026年6月15日将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天,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拟撤销你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取得的胥建华监事备案事项。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你公司监事备案,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吴颖萍;联系电话:0515-69935935。
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