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医疗机构依申请注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依法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序 号 | 注销批准 文号 | 机构 名称 | 法定代 表人 | 登记号 | 地址 |
1 | 盐南卫医执许注受字【2026】00011号 | 盐城比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比齐口腔门诊部 | 徐义华 | MACEM4FX832090317D1522 |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南港、东进社区橡树湾花园3、26幢413、414室 |
以上医疗机构,我局已经依法注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登记号识别)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