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南市监许撤〔2025〕GX006号
当事人:盐城爱欧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MKAEN2G
住所: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南港村276号康乐大厦413室
法定代表人:苏义军
2025年8月25日,肖有青书面向本局反映,其身份信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办理盐城爱欧商贸有限公司商事备案登记,被登记为股东、监事。肖有青向本局申请撤销该登记。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5月4日,登记住所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南港村276号康乐大厦413室。调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登记材料上的地址已查无下落,该地址非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本局工作人员通过注册资料上的留存电话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目前该公司处于吊销后未注销状态。
本局于2025年9月5日将该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天,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当事人在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供的肖有青身份证复印件显示其有效期限为2007.08.31-2017.08.31,而肖有青向我局提出撤销冒名登记申请时,同时提交了2014年11月14日在《青海日报》上登载的身份证遗失声明。
2025年10月21日,本局函告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亭湖区税务局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拟撤销盐城爱欧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取得的与肖有青任职有关的股东、监事登记(备案)事项。截止目前未收到不同意见反馈。
本局于2025年10月28日通过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公司股东、监事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盐城爱欧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盐城爱欧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取得的与肖有青任职有关的股东、监事登记(备案)事项。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十日内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