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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20900MB02337443/2025-00228 组配分类 重大项目建设
发布机构 盐南高新区管委会 发文日期 2025-10-28
文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5-10-28 10:14 [ ] 浏览次数:

盐城爱欧商贸有限公司:

本局就你公司股东、监事肖有青提出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现已调查终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你公司股东、监事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你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4日,登记住所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南港村276号康乐大厦413室。经查,你公司通过登记材料上的地址查无下落,且通过注册资料上的留存电话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目前你公司处于吊销后未注销状态。肖有青在提交撤销冒名登记申请的同时,提交了其于2014年11月14日在《青海日报》上公示的身份证遗失声明。

本局于2025年9月5日将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天,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2025年10月21日,本局函告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亭湖区税务局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拟撤销你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取得的与肖有青任职有关的登记(备案)事项,截止目前未收到不同意见反馈。

综上所述,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拟撤销你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取得的与肖有青任职有关的登记(备案)事项。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公司股东、监事登记(备案)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吴颖萍;联系电话:69935935。



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来源:盐南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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