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南市监许撤〔2025〕GX004号
当事人:盐城市英腾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YCXKM26
住所: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美丽片区东进西路21-22号金庭苑2号商铺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陆红珠
2025年8月14日,李可可(曾用名:李春霞)书面向本局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盐城市英腾建材有限公司商事登记,被登记为监事。李可可向本局申请撤销该备案登记。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13日设立,公司监事登记为李春霞(现用名:李可可)。调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登记材料上的地址已查无下落,该地址非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本局工作人员通过注册资料上的留存电话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目前该公司处于吊销后未注销状态。
本局于2025年8月27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天,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当事人在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供的李春霞身份证复印件显示其有效期限为2011.03.08-2021.03.08,而李可可(曾用名:李春霞)向我局提出撤销冒名登记申请时,同时提交了由滨海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出具的其补办身份证的相关证明,证明李可可(曾用名:李春霞)于2017年10月31日已重新办理了新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17.10.31-2027.10.31。
2025年10月10日,本局函告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亭湖区税务局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拟撤销盐城市英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取得的监事备案登记事项。截止目前未收到不同意见反馈。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盐城市英腾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盐城市英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取得的李可可(曾用名:李春霞)监事备案。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十日内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