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盐城跃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MJXCC7U
住所: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裕新社区日月路19号办公楼3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张珍
2024年8月20日,张珍(身份证号:320323198404104108)书面向本局反映,其身份信息于2016年4月25日被冒用办理盐城跃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商事登记,并被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张珍向本局申请撤销该登记。
本局于2024年9月14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天,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登记材料上的地址查无下落,该地点非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本局工作人员通过注册资料上的留存电话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有效联系,当事人目前处于吊销后未注销状态。
当事人于2016年4月25日设立登记,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登记为张珍。当事人在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供的张珍身份证复印件显示其有效期限为2006年07月28日至2016年07月28日。而张珍向我局提出撤销冒名登记申请时,同时提交了由铜山县公安局大许派出所出具的其补办二代身份证的相关情况说明,该说明显示,2011年12月26日张珍已重新办理新的身份证,有效期至2031年12月26日;2014年4月1日再次补办新的身份证,有效期至2034年4月1日。
2024年10月22日,本局函告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亭湖区税务局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拟撤销盐城跃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取得的与张珍相关的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登记事项,截止目前无不同意见反馈。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盐城跃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盐城跃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取得的张珍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十日内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