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盐城市光益纺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MKPWA1E
住所: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钱江商业街196-1号
法定代表人:被冒名
2024年8月1日,刘双建(身份证号:3421241981****54719)书面向本局反映,其身份信息于2016年5月12日被冒用办理盐城市光益纺织有限公司商事登记,并被登记为监事。刘双建向本局申请撤销该登记。
本局于2023年8月12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天,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6年5月12日设立登记,公司监事登记为刘双建。调查中发现,当事人登记材料上的地址查无下落,该地点非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本局工作人员通过注册资料上的留存电话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有效联系。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8月13日本局将盐城市光益纺织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4年9月11日,本局函告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拟撤销江苏安家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取得的监事备案登记事项,截止2024年9月18日无不同意见反馈。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盐城市光益纺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盐城市光益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取得的刘双建监事备案。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十日内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