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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1-01 09:37 [ ]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细化落实《市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盐政发〔2020〕9号)和市政府《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22〕61号)要求,深化全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市场监管效能,更好地服务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各部门市场监管责任,深入推进部门综合监管,全面推行信用分类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实施精准监管,形成综合监管事项全覆盖、信用分类结果全运用、监管方式全融合、问题处置全闭环的“四全”工作机制,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着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推进部门综合监管,让政府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全面推行信用分类监管,依据监管对象不同信用类别实施差异化抽查,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促进监管宽严相济、公正高效。积极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提高监管的精准化、智慧化水平。2022年底,全区双随机联合检查部门参与率达到100%,应联合检查的事项清单覆盖率达到50%,差异化抽查任务占比达到50%。到 2023年底,应联合检查的事项清单覆盖率达到100%,差异化抽查任务占比达到 100%。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市场监管的综合化、精准化、智慧化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二、认真加强任务清单管理,推进综合监管事项全覆盖

监管任务清单管理,是指将政府各监管部门检查频次高、对企业干扰大且适合合并的检查事项纳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范围,编制监管任务清单,从而把相同管理对象的多部门监管职责纳入同一个双随机监管任务来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一)科学编制监管任务清单。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本区实际,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照上级拟制的年度总体任务清单,科学编制我区任务清单,并逐一明确任务名称、行业领域、检查对象、发起部门、参与部门、抽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方式、完成时限等。编制时要进一步拓展部门综合监管的行业和范围,持续提高部门联合双随机检查对象的数量占比。

(二)全面落实清单任务。坚持以部门联合抽查为常态、部门单独检查为例外的原则,按照任务清单化、清单项目化、项目节点化要求,狠抓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任务落实。任务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不得相互推诿扯皮,确保综合监管任务落实率达到 100%。

(三)积极探索联合“一次查、查一次”监管方式。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监管对象,采取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检查的方式,涉及到的所有监管部门一次性上门检查,对所有双随机检查事项全面普查一次,同时对未列入双随机检查的事项也尽可能的进行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所有事”。

(四)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区双随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盐城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操作规范》(附件),落实“两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检查对象确定、检查事项整合、检查层级安排、任务制定与派发、检查任务实施、检查结果处置与应用等各项程序性规定,确保全流程管出公平管出质效。

三、积极运用信用分类结果,推进差异化监管

按照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是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率、增强监管效能的迫切要求。要切实抓好信用分类结果在双随机监管中的常态化运用,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缓解监管资源不足的矛盾,减轻企业负担。

(一)积极推进行业信用分级分类。区双随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部署要求,加大各专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进实施力度,做好信用分级分类指标体系的建立、分级分类管理系统的建设、信用风险信息的归集、信用状况的自动分类等各环节的工作,对纳入年内分级分类计划的各专业领域要尽快形成信用分级分类结果,为双随机差异化抽查提供依据。

(二)明确差异化抽查的方法和步骤。今后,在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中,对已形成信用分类结果的行业要全部实施差异化抽查,行业信用分类结果每形成一个要成功应用一个,对未实行信用分类的行业则直接应用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提供的通用型企业信用分类结果。

(三)明确差异化抽查的对象和标准。要规范运用通用型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信用风险低的A类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比例可定在1%以下;对信用风险一般的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比例可定在3%至5%之间;对信用风险较高的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比例可定在30%至50%之间;对信用风险高的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比例可定在100%,实行全覆盖。要保证双随机监管必要的覆盖面,对运用信用分类结果差异化抽查的行业,若年度整体抽查比例不足3%的要予以满足。国家、省、市对专业领域和特定对象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有明文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拓展差异化抽查的范围和领域。探索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对信用风险低的监管对象实施“触发式”监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主动实施检查,实行“无事不扰”;对信用风险高的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推进监管方式全融合,提升监管效能

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正确处理双随机抽查与其他专项或重点检查的关系,推进与重点监管、精准监管、智慧监管的有效衔接和深度融合,促进科学、精准、智慧监管。

(一)处理好双随机监管与重点监管的关系。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已列入随机抽查的重点检查事项,按双随机方式进行监管,抽查比例可不设上限,要求全覆盖监管的通过随机的方式确定批次顺序;对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可借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理念,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

(二)处理好双随机监管与精准监管的关系。对通过投诉举报、日常监管、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依法进行检查处置。坚持问题导向,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要视情采取双随机部分或全覆盖检查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保安全保民生,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对无证无照经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处理好双随机监管与智慧监管的关系。主动适应数字化监管提速的新形势,加大智慧监管推进力度。要发挥智慧监管对双随机监管效能的提升作用,在学校食堂、药店、安保、消防、运输、快递、林木采伐等行业领域,探索“无感式介入、可视化检查、透明化感知”双随机检查的智慧监管应用场景,真正实现监管对企业“零干扰”。要发挥智慧监管对双随机监管的补充作用,对按照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比例未能实现监管覆盖,而现有智慧监管手段可以补充监管的对象,根据监管实际需要,利用智慧监管方式进行监管,做到“有人管、管得好、管到位”。

五、加强问题处置,实现监管全闭环

提升市场监管效能,既要提高违法问题发现率,又要提高违法问题处置率。对双随机监管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分类精准清零处置到位,形成监管闭环,维护市场运行的安全稳定。

(一)全面梳理问题,进行科学分类。对被监管个体对象的违法事实需要进行个案化处理,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监管措施的问题,纳入个案处理类。对被监管个体对象需要进行失信约束惩戒的问题,纳入失信惩戒类。对某行业领域或某种经营行为存在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通过集中整顿治理加以解决的,纳入专项整治类。

(二)严格依法依规,清零处置到位。对个案处理类问题,严格执行轻微违法免于处罚等助企纾困的政策规定,对应予处理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失信惩戒类问题,将失信者及时列入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市场禁入、部门联合惩戒等约束措施。对专项整治类问题,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视情采取双随机部分或全覆盖检查方式,开展集中执法行动,根治违法问题。

(三)归集公示信息,促进共享利用。各部门要将检查和处理信息及时在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其他规定平台进行归集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为市场主体信用再次分类、失信联合惩戒、行业风险监测预警以及构建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提供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创新和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统筹协调和研究部署,抓好责任落实,创造性开展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编制年度监管任务清单,推进“两库”规范建设,推动部门联合双随机检查任务落实落地。

(二)严格责任落实。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以及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刁难企业、群众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同时,严格落实“尽职照单免责”的原则,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三)注重总结提升。各部门结合要实际大胆探索实践,健全完善“四全”工作机制,努力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往深处走、往实处做,不断取得新突破、新成效。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遴选上报优秀案例,发挥典型引路效应,不断扩大工作的影响力和示范性。

 

附件:盐城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操作规范

 

 

 

 

附件

盐城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操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市场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多个政府监管部门对相同监管对象,共同组织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用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电子政务网网址“http://172.24.128.182:10100”)开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贯彻落实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要求,坚持以部门联合抽查为常态、部门单独检查为例外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主要业务监管部门牵头发起、相关部门参与,对相同管理对象组织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减少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第四条 推进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常态化运用,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五条 对通过投诉举报、日常监管、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要视情采取双随机部分或全覆盖检查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保安全保民生,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第六条 探索“无感式介入、可视化检查、透明化感知”双随机检查的智慧监管应用场景,发挥智慧监管对双随机监管的补充和效能提升作用。

推广应用移动监管 APP,提高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便利化水平。

第七条 市、县(市、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指导同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开展和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使用。

市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础工作

第八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制定盐城市“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事项清单指引并适时动态调整更新。

第九条 每年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任务发起部门(以下简称发起部门)依照市“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事项清单指引,会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任务参与部门(以下简称参与部门)拟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度计划,报同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

各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编制并发布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任务清单。县(市、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结合市级综合监管任务清单,科学制定本级年度综合监管任务清单,避免任务和检查对象重复。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度计划之外还需开展专项联合抽查的,发起部门应会同参与部门制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计划,并报同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任务清单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务名称、行业领域、检查对象、发起部门、参与部门、抽查事项、检查数量、检查方式、完成时限等。

第十一条 发起部门召集参与部门,通过制定联合检查方案,召开会议等方式,对任务落实的具体事项进行联合部署。

第十二条 发起部门和各参与部门建立本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按照部门联合检查的需要,建立部门联合检查各细分行业对象名录子库。

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行业,应按照行业信用分类结果分别建立信用分类联合检查对象名录库子库。未实行信用分类的行业可直接应用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提供的通用型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分别建立信用分类联合检查对象名录库子库。

第十三条 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根据联合抽查任务需要,分别建立参与检查的本部门人员名录库子库。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发起部门在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抽查检查(双随机)”模块新增联合计划,分批次建立联合抽查任务,设定抽查对象范围、联合部门、各部门抽查事项、抽取时间、检查日期、抽查对象数量或比例、检查人员数量等内容。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已列入随机抽查的重点检查事项开展全覆盖监管的,应通过随机的方式确定批次顺序。

第十五条 发起部门选择对应批次的联合抽查任务,导入相应的一个或多个信用分类联合检查对象名录库子库,并根据信用等级设定不同抽查比例,随机抽取确定联合检查对象。

第十六条 发起部门导入联合检查人员名录库子库,随机抽取确定联合检查人员。

需要对联合检查人员进行分组的,合理设定抽查人员数量、组员数等分组标准,匹配形成不同分组。

第十七条 市级部门抽取、县(市、区)部门实施的联合抽查任务,发起部门应按期将抽取的检查对象下发至县(市、区)对应的部门。与该发起部门对应的县(市、区)部门作为该批次任务的发起部门,其他部门为参与部门。

省级部门抽取、市或县(市、区)部门实施的联合抽查任务,按前款方式办理。

省级部门抽取、跨市和县(市、区)部门层级实施的联合抽查任务,对应的市级发起部门筛选出检查对象后专门匹配检查人员或者下发任务。

第十八条 发起部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后,进行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的随机匹配,并确认匹配结果。

第十九条 发起部门在导入联合检查对象名录库子库前应进行分析比对,移除本年度已被其他任务抽取的对象。

同一检查对象在不同任务中被重复抽取到的,应进行合并检查,避免分批多次检查同一对象。

第二十条 发起部门应在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随机匹配确认完成后,与参与部门共同组织检查人员开展检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前以手机号为工号登陆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打印《双随机检查表》。

第二十二条 推进政府各监管部门移动监管 APP 与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联网,并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充分应用,实现“掌上”接受抽查任务、录入检查结果。

使用移动监管 APP 并且无存档需要的,原则上可以不再打印《双随机检查表》。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依照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文件规定和抽查事项、抽查指引等业务要求实施检查。

对涉及专业领域的检查工作,可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或者依法利用政府部门的检查核查结果、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等。

第二十四条 积极鼓励检查人员运用物联网、视频监控、无人机和卫星遥感等智慧化监管手段和方式,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探索更多的智慧监管应用场景。

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未使用移动监管 APP 的,应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将检查日期、检查情况、检查结果等内容录入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未在检查当天录入检查结果的,应在录入时将平台自动显示的检查日期据实修改成实际检查日期,确保同一对象所有参与检查部门检查日期为同一日。

第二十六条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形成的《双随机检查表》以及其它文字、图片、视频等检查资料,由检查机构按其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章 后续处置

第二十七条 检查部门对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的衔接处理工作。

应个案化处理的依法个案化处理,应进行失信约束惩戒的依规约束惩戒。对某行业领域或某种经营行为存在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集中整顿治理。

第二十八条 检查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向社会公示。

检查部门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涉企信息归集要求,在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第二十九条 检查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检查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检查部门对检查处置结果符合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情形的,按照相关要求启动联合惩戒。

第三十二条 检查部门对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行业,应根据检查情况,动态调整检查对象信用分类结果。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对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开展检查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盐城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盐双联办〔2020〕3号)同时废止。


来源: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党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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