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1个辐射安全许可事项已批准,现将拟辐射安全许可事项予以公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辐射安全许可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申请范围 |
1 | 盐城康华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 | 1台射线装置(DR机) 1台CT | 盐城市东进西路21号金庭苑22、23幢102-104室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