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我区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其中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加大返还力度;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
一、稳岗返还的对象和标准
1、对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一般企业稳岗返还”)。
2、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承诺获得稳岗返还后6个月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企业参保地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水平和上年度企业平均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3、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以下简称“应急稳岗返还”)。
稳岗返还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一般企业稳岗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应急稳岗返还不得同时享受。
二、稳岗返还的具体实施条件
1、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名单;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对基金支付能力具备30个月以上的结余较多地区裁员率按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
2020年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企业裁员率=(上年初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上年度月均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计算裁员率时,从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中扣减上年度退休、死亡等自然减员人数。
2、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提供通过民主程序与工会组织等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包含获得稳岗返还后6个月内不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对应条件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承诺),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2019年以来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6个月亏损或1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
3、申请应急稳岗返还的企业,企业裁员率=(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申领时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上年末至申领时月均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计算裁员率时,从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中扣减申领时退休、死亡等自然减员人数。
三、稳岗返还如何审核认定
1、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报《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申请应急稳岗返还的,填报《应急稳岗返还申请表》;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填报《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同时提供亏损月份的月度财务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2、依法开展劳动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企业申领企业稳岗返还的,需与其派遣人员的实际用工单位签订返还资金归属协议书后,方可申请对应于派遣人员缴费的稳岗返还。劳务派遣企业对于其派遣的人员申请企业稳岗返还时,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以下材料:与实际用工单位注明补贴资金归属的协议书(需双方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经办人员签字),以及双方单位盖章确认的派遣人员名单原件。
3、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知悉申请享受稳岗返还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并作出相应承诺,承担相关后果。
四、稳岗返还资金使用管理
企业提出稳岗返还申请后,经相关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及时拨付。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支出。
受理机构:盐南高新区社会保障中心
地 址:盐城市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7号楼二楼B厅
联系电话:0515-69935913
附件:1.应急稳岗返还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