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洁安优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2026年2月26日,嵇青荣委托嵇青洋向本局反映,其房产信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盐城洁安优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要求撤销该登记,现已调查终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你公司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你公司成立于2026年2月14日,登记住所为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世纪大道5号盐城金融城6幢1903室。经查,你公司通过登记材料上的地址查无下落,该地点非你公司的经营场所。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2026年2月28日,本局将你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本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到我局配合调查,但至今仍未到场配合调查。目前,经查明,你单位于2026年2月申请注册登记时所提供的房产证明系伪造的假证,租房协议书也是假的,房东并不知情。
综上所述,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拟撤销你公司于2026年2月14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备案)事项。
与此同时,你单位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登记联络员、财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人)均为何佳欣本人,且均在当次登记时进行身份核验,配合登记机关完成实名登记确认,其提交伪造房产证用于注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登记代理人不得实施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登记行为或者登记代理行为,包括:(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法律文件、授权文书、印章、签名等材料;”之规定,构成《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将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列为直接责任人:......(五)对当次申请进行实名登记确认的经营主体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清算组负责人及成员等;”之情形。依据《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将何佳欣列为直接责任人,自相关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登记机关对于其作为登记联络员或者登记代理人提交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你公司设立登记(备案),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吴颖萍;联系电话:0515-69935935。
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