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南市监许撤〔2026〕WY002号
当事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迅运隆货物运输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913MACR64CQ6Y
经营场所: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滨河御景苑8幢106室
经营者:倪圣华
2025年8月19日,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滨河御景苑8幢106室房屋所有人书面向本局反映,其房屋信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登记注册了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迅运隆货物运输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房屋所有人向本局申请撤销该商事登记事项。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8月14日,登记经营场所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滨河御景苑8幢106室。调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登记材料上的地址查无下落,该地点非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本局工作人员通过注册资料上的留存电话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本局于2025年9月30日将该个体工商户涉嫌冒用他人房产所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天,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2025年12月8日,本局函告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亭湖区税务局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拟撤销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迅运隆货物运输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8月14日取得的设立登记事项。截至目前未收到不同意见反馈。
本局于2025年12月15日通过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其2023年8月14日取得的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迅运隆货物运输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迅运隆货物运输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8月14日取得的设立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十日内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