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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20900MB02337443/2025-00294 组配分类 重大项目建设
发布机构 盐南高新区管委会 发文日期 2025-12-15
文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5-12-15 08:00 [ ] 浏览次数: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颢耀水产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本局就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滨河御景苑8幢106室房屋所有人举报你个体工商户未经其同意登记注册市场主体,要求本局撤销虚假登记申请,现已调查终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你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你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4年12月20日,登记经营场所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滨河御景苑8幢106室。经查,你个体工商户通过登记材料上的地址查无下落,该地点非你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且通过注册资料上的留存电话均无法与你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

本局于2025年9月30日将你个体工商户涉嫌冒用他人房产所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天,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2025年12月8日,本局函告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亭湖区税务局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拟撤销你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事项,截至目前未收到不同意见反馈。

综上所述,你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拟撤销你个体工商户2024年12月20日取得设立登记事项。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你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星星;联系电话:88819070。



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

来源:盐南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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