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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20900MB02337443/2023-00885 组配分类 机关简介
发布机构 盐南高新区管委会 发文日期 2023-09-08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盐南高新区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3-09-08 18:07 [ ]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20204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基层消防安全治理,进一步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提高街道消防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增强消防行政执法的时效性和精准性,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夯实基层火灾防控基础,完善基层消防监管工作体系,不断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权责不一、执法缺位、力度薄弱等问题,探索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委托执法方式,将消防监督检查权和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各街道办事处行使,解决查而不管、查而不罚的问题,推动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打通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

三、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原则。委托执法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合理设定委托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明确执法责任,杜绝越权执法现象。

坚持积极稳妥、适度赋权原则。各街道作为受委托执法主体,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加强培训指导,合理确定工作进度,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从开展简易处罚开始,逐步开展委托执法工作。

坚持精简统一、公开规范原则。委托执法工作应按照高效便捷的要求,科学设计执法流程。规范执法行为,执法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布,加强执法监督。

四、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

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各街道消防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委托街道以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受委托执法主体

黄海、新都、新河、伍佑、科城街道应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并可以根据实际选配不少于2名辅助执法员,经区消防救援大队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三)委托执法权限

1、监督检查权。各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2、部分行政处罚权。各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附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由街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委托执法方式

区消防救援大队与街道分别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权限、期限等,并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盐城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委托书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委托执法程序

街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如实填写《街道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4),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及时复查属于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权限内的,依法立案查处。

对个人处500元以下(含本数)、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及处警告的,由受委托单位按行政执法程序办理,报委托单位进行法律审核和审批后,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处罚决定,盖委托单位章。

对给予其他种类或者幅度处罚的,由受委托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委托单位,按审批权限报支(大)队法律审核和审批后,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处罚决定,盖委托单位章。

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报主管公安机关法律审核、审批后,由主管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除法律规定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罚款由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缴纳,街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六)委托执法责任

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街道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街道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区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街道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消防执法改革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规范和加强基层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街道、区消防救援大队要高度重视,主动做好沟通对接,积极推动消防委托执法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强培训指导。区消防救援大队要明确工作人员挂钩联系工作,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建立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核机制,采取跟班作业、集中学习考核等方式强化业务培训,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各街道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

(三)加大检查力度。街道要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对属于委托权限内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全面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被委托权限的行为,移交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做好日常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加强执法监督。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街道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各街道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不规范问题,坚决杜绝出现执法过错行为和违法违纪问题。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签订后要将委托执法工作的业务咨询和监督投诉方式向社会公布,便于群众咨询和反映问题。

 

附件:1.黄海街道行政执法委托书

      2.新都街道行政执法委托书

3.科城街道行政执法委托书

4.新河街道行政执法委托书

5.伍佑街道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党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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