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盐城黄玲卫生所该家医疗机构注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依法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注销批准文号 | 机构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登记号 | 地 址 |
1 |
都(盐南)卫医执许注受字〔2023〕0003号 |
盐城黄玲卫生所 |
黄玲 |
PDY60596732090317D3001 |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阳光世纪城21号楼101、102室 |
以上医疗机构,我局已经依法注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登记号识别)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