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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盐南高新区车用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6-08 09:33 [ ] 浏览次数: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车用汽油类产品(包括车用乙醇汽油(E10))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

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样基数应满足检验检测要求。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

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研究法辛烷值

GB 17930-2016

GB 18351-2017

GB/T 5487-2015

2

密度

GB/T 1884-2000

GB/T 1885-1998

SH/T 0604-2000

3

馏程

GB/T 6536-2010

4

硫含量

SH/T 0689-2000

GB/T 11140-2008

SH/T 0253-1992

5

铜片腐蚀

GB/T 5096-2017

6

机械杂质及水分

GB/T 511-2010

GB/T 260-2016

SH/T 0246-1992

目测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17930-2016《车用汽油》

GB 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来源: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党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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