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各园区,区各相关单位:
《盐南高新区管委会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盐南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12日
盐南高新区管委会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精神,引导和激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推进质量强区建设,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盐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盐南高新区管委会主任质量奖(以下简称主任质量奖),是管委会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主任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实行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评审主任质量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主任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原则上获得主任质量奖的单位每年不超过3家。
第五条 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获得主任质量奖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盐城市市长质量奖。
第六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主任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主任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组建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专家工作守则,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组织制定主任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五)负责审定专家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六)提请管委会批准表彰主任质量奖获奖单位;
(七)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主任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有关主管部门、街道、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主任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二)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三)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四)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 主任质量奖评审标准借鉴和吸收国外质量奖评定标准和中国质量奖评定标准,等同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条 主任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调整完善,以充分体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质量优先、效益优先的宗旨。
第十一条 主任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评审分占20%,问询答辩分占10%,现场评审分占70%。评审总得分600分以上(含600分)的方可取得获奖资格。当年申请企业(组织)未达到该评分标准的,奖项空缺。
第十二条 申报主任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盐南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盐南高新区纳税,合法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业3年以上;
(二)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上缴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区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荣获市级及市以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的荣誉称号;
(五)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单位“三废治理”达标。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申报主任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节能减排政策和安全法律法规规定;
(二)近3年有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
(三)近3年内有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按国家行业规定)及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
(四)近3年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五)近3年存在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行为;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的行为,近3年内被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非紧密型企业集团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初公布本年度主任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日期及相关工作安排。在区纪工委的监督下,组建专家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盐南高新区主任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区有关主管部门、街道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企业或组织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进行问询答辩,形成《现场答辩报告》。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组采取查验实证、交流座谈、考试发布等形式,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综合资料评审、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得分,按材料评审占20%,问询答辩占10%,现场评审占70%得出评审总得分。根据得分排名顺序拟定“盐南高新区管委会主任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将拟获奖单位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获奖单位名单,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提请区管委会批准。经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区管委会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向获得主任质量奖的单位颁发奖牌和奖金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主任质量奖奖励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将每年度主任质量奖奖励经费60万元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每年从质量强区专项资金中安排10万元工作经费用于主任质量奖评审和培训、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家评审组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统称评审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秘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撤销其评审工作人员资格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撤销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主任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获得主任质量奖满3年的单位,在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单位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二十八条 对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报请区管委会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经验,带动全区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盐南高新区管委会主任质量奖获奖称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